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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可以监外执行,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具备: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
第一,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二,由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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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收监的,执行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作出收监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一般一个月左右。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处理的。 二、办理的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监狱主管部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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