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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票证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票乘车;(二)越站乘车;(三)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四)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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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票证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票乘车;(二)越站乘车;(三)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四)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归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六)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七)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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