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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其中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如果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有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外,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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