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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1、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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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就之后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做出相应的约定,但该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适用协议管辖首先要求是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其次不能针对专属管辖的诉讼作出协议管辖的约定,再次需要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协议管辖的约定,最后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的案件。
根据规定协议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标准如下:1、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管辖处理,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约定管辖的,一般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3、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管辖地还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3、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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