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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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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罚款使用的和对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需要,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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