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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一般是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同属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适用范围上略有区别。行政合理性原则在适用范围上的特殊性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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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原则包括: (一)合法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审查其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做出客观公正的决定。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可能公开,以便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消除误解。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行政复议中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对合法权益实现救济。 (六)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这个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1、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主要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审查; 2、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合适。 (七)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具有公定力的行政行为。在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其公决力仍然存在,因此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在下列情况下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八)司法审查原则 除法律规定外,行政复议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最终裁决,仍应当受到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在行政法的原则中,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只是构成行政不当,并不构成行政违法。也有人提出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角度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不见得都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合理性原则以行政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和基础,行政合理性原则不能超越行政合法性原则。但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其独特的价值,更能有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和正义,更有助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合理性原则应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不合理包含一般的不合理和实质不合理,狭义的不合理即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可能构成行政不当,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界限如何划分,或者如何确定某一行政行为构成一般不合理还是构成实质不合理呢?正如一杯含有泥沙的水,上清下浊,清与浊自然好区分,但清浊之间总有些非清非浊的成分存在,要求极度精细地加以区分往往难以做到。二者之间,主要是个“度”的问题。对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认定,在普通法系国家通常用“不合理”来表达,意思是行政决定如此不合理,以致任何有理性的行政机关都不会作出这样的决定,一般包含不适当的措施、不正当的动机、不相关的考虑、不公正的决定等;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适用比例原则进行判断,即前述的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对合理性原则的严重违反导致行政违法后果的发生,从这个角度说,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原理和目的上都是相通的。但是,对于行政不当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原则在法院审判中不能得到纠正,可行的方法是通过行政复议和申诉的途径解决,因尚没有一个合理的认定及评价标准,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其目的是让行政处罚更加适应法制社会经济生产发展的需要,为了做到对于每一个个案都达到公平合理合情合法的正义,以求民心所向。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合理性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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