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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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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和《物权法》都将废止,相关规定都已经统一编订在《民法典》中,《民法典》不是简单的将民事法律规定揉在一起,而是经过新的修订而成法典,因此基本不会出现法条冲突的情况,在具体适用的时候,所参考的是《民法典》的规定,故也谈不上谁优先。
《民法总则》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出应对。总则确立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和《民法总则》新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要在民法分则编纂过程中对其进行修订。由于总则的一般性规则是决定性的,因此在规定物权、债权、侵权、亲属、继承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要按照一般性的规则去处理,除非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有特别规则,这时相对《民法总则》来说才是特别法的问题。比如在规范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规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时,才能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应该服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以便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所以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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