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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代为执行行政拘留文书样式的规定是《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编排本样式体例基于两个思路:一是贯彻“执行实施与执行审查分离”的改革精神,体现立、审、执分开的原则,将文书样式分为三个部分,即“第一部分执行综合类文书样式”、“第二部分执行实施类文书样式”、“第三部分执行审查类文书样式”;二是在每一部分文书样式的归类上,以案件类型和程序措施的大致顺序作为划分标准,使执行人员一看就能明了所办案件的类属,需要采取执行措施的大致顺序和步骤。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在本案之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债务错误,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制度。
又称“代履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支付。例如,拆除建筑时,人民法院可先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义务人支付费用。代执行是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此项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或请他人代为履行,由义务人负担一切费用。构成要件: (1)必须有法定义务存在,法定义务人员有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代执行的可能; (2)义务人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且不以义务人自为为必要; (3)代执行的实际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但要向义务人征收费用; (4)代执行实施之前,一般要预为告诫,并附以期限。有时须多次告诫。在例外情况下,由于形势紧迫,也可以不经告诫即予代执行。这种情况称为即时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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