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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1、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 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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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7]2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退休(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人员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并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本通知自 2007年 10月 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5000 5000 1500 无锡 5000 5000 1500 徐州 4200 4200 1100 常州 5000 5000 1500 苏州 5000 5000 1500 南通 4200 4200 1300 连云港 3600 3600 1000 淮安 3600 3600 1000 盐城 3600 3600 1000 扬州 4200 4200 1300 4200 4200 1300 泰州 3600 3600 1000 宿迁 3200 3200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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