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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了,欠下的债务是不是应该由妻子偿还在天河开诊所的李医生去世后,一名病患突然找上门来,拿出一张3万元的《借据》,要求李医生的妻子彭女士...
需要举证此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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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女性承担连带责任。如属个人债务,由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
丈夫去世了,欠下的债务是不是应该由妻子偿还在天河开诊所的李医生去世后,一名病患突然找上门来,拿出一张3万元的《借据》,要求李医生的妻子彭女士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彭女士称,自己对丈夫欠钱一事毫不知情,因此拒绝还钱。最终结果将会如何呢 丈夫去世突然有债主上门 杨某诉称,李医生开办诊所时需要大量资金,陆续向她借了4笔款共计3万元。2009年4月25日李医生写了一份《借据》给她,写明“借到杨某人民币3万元,利息按3分息计算”。该借款是从2000年开始的,中间曾延续多次,并提供了2007年延续借据的复印件。请求法院判令李医生的遗孀彭女士代为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 彭女士表示,丈夫李医生是2010年8月间病逝的,她自己婚后就做家庭主妇,没有外出工作,维持家庭收入是靠李医生干活挣钱。她不知道杨某借款给李医生的事情,杨某也没有向她说过。 彭女士还称,李医生刚开诊所时根本不缺钱,她只见过杨某一次,杨某是李医生的病人,她认为《借据》上借款人李医生签名是冒签的。杨某反驳称,李医生借款,彭女士事后是清楚的,她提交给法院的借条是李医生最后一次确认的借条,之前确认的借条持有复印件,但原件都被李医生收回了。 口说无凭,彭女士提出鉴定申请。彭女士先提供了申请职业登记注册书上李医生的签名作为鉴定样本,但杨某认为该签名可能是由他人代签的。杨某有广州某医院门诊处方笺上李医生的签名,彭女士也不干了,说这份材料也可能是伪造的。 2011年4月,法院根据杨某的申请到李医生以前供职的医院调查取证,财务室工作人员却告知,相关资料已全部被彭女士的儿子阿强先一步取走了。事后,阿强承认拿走了签名,他说“原来拿走是想拿去作鉴定,后来就找不到了”。
要看借的钱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是,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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