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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法律分析:继承股东资格是继承股权,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对股权归属的确认,而股权属于综合性权利,既包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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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继承股东资格是继承股权,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对股权归属的确认,而股权属于综合性权利,既包含财产性权利,又包含非财产性权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亦涉及诉讼标的额。因此,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时,股权的财产性价值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变更股东名称(姓名)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同意由于股东名称(姓名)变更而修改相应章程条款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7.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东死亡、是否继承股东资格,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如果没有规定,那么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分割继承的股权,从而具有股东资格。当然,死亡股东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办理。 对于股东继承,还涉及以下问题: 1.死亡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比如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以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等,应由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股东分期出资的,应由继承人出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3.继承人为法律限制不得担任股东者,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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