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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情况构成犯罪,可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应当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把握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分歧较大。主要是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54条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94年解释》第11条也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只要容留一个人或者一次吸毒,就要定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容留一人或者一次吸毒往往情节明显轻微的,不应当定罪,可以作为治安处罚。据研究,从法律之间的协调关系出发,是否定罪容留他人的吸毒行为,应当区分行为情节和后果,不应当全部作为犯罪处理。否则,行政执法没有空间,《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就失去了意义。第十一条区分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情况,吸收和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198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相关内容,列举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况。第一项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从容留行为的次数上作出规定,主要是为治安管理处罚留出空间。从实际案例来看,很多地区只对容留吸毒两次以上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第二项规定了聚众吸毒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或者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追诉。第三项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受到行政处罚,容留他人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追诉。第四项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追诉,主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需要注明的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容留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如何认定明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第五项从容留者的主观恶性方面考虑,规定行为人应当立案追诉;第六项是兜底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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