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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不同检验监管方式所对应的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具体内容,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XX(以下简称XX)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XX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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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的;(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产品风险属性及企业分类属性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进行重新评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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