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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人是借款关系的主要当事人,担保人一般是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人。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时,担保人在责任范围内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是连带保证责任,具体责任的划分还需要看担保协议中是是如何约定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找债务人追偿,不予偿还的,可以起诉债务人。
如果是连带担保那就要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务金额可能因《破产法》的特殊规定而少于原合同约定,例如停止计息、重整或和解等。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大于主债务。而《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明确,在破产重整或和解中,保证人责任范围不受主债务减少的影响,即此时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受到限制、保证人责任将大于主债务金额。但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惩罚性违约金等规定,其效力是否能够及于保证人,立法并未明确。在该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否应与主债务金额保持一致,进而相应减少,实践中尚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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