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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导致受损失方能否获得赔偿?

2024-11-13
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作为无法避免且必然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与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性质有显著不同。这是因为赔偿损失的适用通常遵循两大基本原则:首先,实施以过错为导向的原则,即只有当引发损失存在过错时才会触发赔偿责任;相比之下,违约责任则采用无过错原则——即使仅仅存在违约事实,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需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应遵循实际发生损失的原则,即所要求进行的赔偿必须能够依据客观事实认定且能够被直观观察到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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