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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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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毒品犯罪。其中,前罪所指的毒品犯罪,仅指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两个罪。后罪所指的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所有毒品犯罪,即刑法第347条至第354条规定的12种毒品犯罪。它们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果前后两个罪中,前罪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是其他的毒品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有一罪不是毒品犯罪,则不构成毒品犯罪累犯。但如果构成刑法总则中一般累犯的,应当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 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被判处刑罚,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中的任意一种刑罚。如果前罪没有被判处刑罚,即使实施了数个毒品犯罪,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累犯。这里所说的被判处刑罚,既包括被判处实刑,也包括被判处缓刑。这是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即使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也不意味着犯罪分子没有被判过刑。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被判处刑罚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前罪被判处实刑,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前罪被判处缓刑,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缓刑考验期间、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任何时间内。前后两罪的时间间距没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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