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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找不到被告人,传票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被告都送达之后才会确定开庭日期,送达以后被告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审判。...
经过公告送达然后到开庭再不到庭的可以缺度审理和判决,依法定程序那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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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选择公告送达。这里的公告送达,是指在被告人联系不到,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告人时,法院会在法院公告栏、被告人原住所地或者报纸进行公告,60日后,视为已经送达。最终的后果可能是法院进行缺席判决,受送达人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即不能举证、不能质证、不能发表意见的不利后果。
法院向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基本上没有先后,是同时邮寄,或者同时通知双方到法院领取的。因为法院现在案多人少,案件一到承办法官手中,就会立即安排开庭日期,在向双方当事人邮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的同时,会将开庭传票一同邮寄。如果不同时邮寄,可能会出现一方举证期满,而另一方还没有期满的情况,影响开庭,可能会重新再一次确定开庭日期,进而影响案件正常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接收传票的,可以做出文字说明,现场获取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其送达,对后面的一切程序不会产生阻碍。对此,《民诉法解释》中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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