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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没完成过户,买车的人找不到,不用报案,只要对方实际交付使用了就可以了,出了事,由对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如果车卖了,还没过户,人找不到了,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车辆停运车辆停车后,新所有者开车,交通警察部门在检查的同时,也不能办理年度审查手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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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卖了,还没有过户口,人找不到了,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车辆停驶。车辆停车后,新所有者开车,交通警察部门在检查的同时,也不能办理年度审查手续的情况下,新所有者必须找到你,然后要求过户。申请时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驾驶手续。
车卖了没过户找不到人,可有车辆的登记人持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到车辆登记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车主可以在胜诉后凭生效的判决书,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申请公告这车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牌等作废。r《机动车登记规定》:r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是否上法院去起诉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买时签有一份协议,写明要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办理过户就还车(有期限)。法院可能会判决下来要对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这时候对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办不办理过户手续是他的事了。这样的判决书是否推掉将来的交通事故而原车主要发生的垫付责任有作用了?而要判第二人承担垫付责任? 第二楼说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对,可见编号为《[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可问题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如广东省的用一条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判原车主负连带垫付责任(连环购车案)。这问题上基层法官会有很不同的审判结果,到时候原车主要应诉到省中院,省高院,要请律师,要投时间精力,中国的法律胜负谁也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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