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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具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和规制,现将相关的制度摘录给您进行参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三章经营 第四章发放和使...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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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防护用品(20张)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⑵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防防护用品部件:分为(1)头部防护,(2)呼吸防护,(3)眼部防护,(4)听力防护,(5)脚部防护,(6)手部防护,(7)身体防护,(8)防坠落具,(9)护肤用品
从事防雷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在内河通航水域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二)已制定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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