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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股权转让是指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资金的支付应当是从受让方的账户上支付到转让方的账户上,并不是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上。《公司法》第36条...
不用新做。一般公司是按公司营业执照的开始日期,到结束日期,连续记账的,不管中间是否更换法人、股东、地址、公司名称等,都必须连续记账。但是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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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新做。一般公司是按公司营业执照的开始日期,到结束日期,连续记账的,不管中间是否更换法人、股东、地址、公司名称等,都必须连续记账。但是如果公司注销就需重新建账,如公司名称没有变更,也就是没有注销,那么会计帐必须接着做。
新的股东接受公司后,公司的账目还是连续的,应当是在原来账目继承上继续记账,而不是将原来的账目搁置。公司之前账务处理混乱、甚至没有账,这种情况下,往往也存在着发票的缺失。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依法取得发票,或者发票在保管过程中丢失,同时,凭证册中(如果有凭证册的话)存在着大量的白条、收据。因为以白条、收据代替发票入账,是一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所以这些凭证本身也是存在被罚款风险的。往者不可谏,新旧账务必须划断。对于建账后的资产,应该对其发票或合法票据进行一个清理,尤其是金额大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建造合同成本、重点存货等。要摸清缺票情况。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发票,或者能够从开票方取得复印件时,应该尽量取得。如果无法取得发票或其它合法凭证,则更加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资产采购价格真实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支付证据、价格单、物流单据等。如果什么资料也没有,或者资料内容不齐全,就通过公司高层,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购置过程做一个说明,以此作为资产成本确认的依据,注意此说明应该由当事部门签字、公司领导签字认可。会计使用这样的文件入账,可以规避自身的职业风险。对于发票及以上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特别保存,并建立索引进行检查。这样,重要资产的历史成本基本上就建立起来了。有些有发票,有些没有发票,但无论有发票还是没有发票,都有严格的会计基础。不要认为合同和内部文件除发票外无效。事实上,这些合同和内部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风险。《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以,要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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