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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为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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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是夫妻感情已不复存在,已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总结长期离婚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列举规定了14条具体情形,为人民法院审理提供了可操作、便于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是,这一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缺陷。其一,婚前、婚后事实混肴、,婚姻无效的原因和离婚理由混肴。如第1条和第4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和欺骗成婚,均是婚姻无效婚的原因,由于当时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使得这种在结婚成立之前就发生的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却作为离婚理由来考虑了。其二,该司法解释本是对“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抽象性的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或客观化的解释,然而14条标准中仍有诸如“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之类的抽象用语,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修正婚姻法是肯定了着仪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常见性,多发性离婚原因,同时也除去了上述弊端,并缩短了分居的期限。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款例示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这是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具体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践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例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经过调解无效。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指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离婚纠纷相当复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等问题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导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感情危机,也是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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