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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不一定能判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
二次诉讼离婚,并不必然就能离婚,要看原告提供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否充足,如果证据充足,那么法院是会判决准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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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第二次提起诉讼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其实并不一定。不过,实践中,第二次离婚法院通常会判准予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较小。
1、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仅未能向法院提供据相关证据来证实,要承担法院再次不准予离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2、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二次诉讼离婚是否判离要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法官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仍然会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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