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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裁定的程序

2021-12-20
行政裁决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常用途径。行政裁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1。申请。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或者双方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3、通知。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纠纷的申请人和另一方,并要求另一方提交有关材料。4、辩护。民事纠纷当事人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辩护书和有关证据材料。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辩护书后,应当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鉴定。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照事实、法律、法规进行裁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告可以再次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 (五)滥用职权; (六)明显不当。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行政的,被告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 第七十二条 经审理,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十三条 经审理,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依法有支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支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为,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依法撤销行政行为,但撤销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没有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可撤销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违法行为;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如果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确定和确定金额有误,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人民法院不得增加原告的义务或者减少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也是原告,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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