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起诉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一、如果申请复议的控告人不服,可以吗?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必须向不立案的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应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7天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控告人。二,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取消上级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下级公安机关应执行。三、向检察院投诉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也可向同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通知后七天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原因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通知后十五天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的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是否需要立案关键看有无犯罪事实,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而不能因为当事人报案晚而拒绝立案。如果公安机关坚决不立案又给不出合理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可以向检察院反映,由检察院对立案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9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317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