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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商标保护等商标事务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当事人即可自行到商标局办理,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并由该组织指定具体的商标代理人来办理。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才可接受委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个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内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账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账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办理手续和普通的公司注册一样,但是必须要在商标局有足够周转的规费预付款。
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要取得商标代理权的,需要向商标局进行备案,经商标局批准后获得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第八十五条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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