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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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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如何处置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解读】在处置家庭暴力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公安机关、医疗机构以及政府部门都提出要求,明确义务与责任。相关措施不仅有助于固定法律证据,而且加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例如,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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