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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备公务枪的人,如果丢失枪不能立即报告,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丢失枪被他人使用造成轻伤以上伤亡事故(2)丢失枪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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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销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码、重号、假号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国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话,应该立案追诉(1)违反制造枪支的5支以上的情况(2)违反销售枪支的2支以上的情况(3)虽然没有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是有严重的结果等恶劣情况。本条和本条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一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一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立案追诉:(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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