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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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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按规定报批。其他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专项规划,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规划专家和人大代表。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形式、议事规则和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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