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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争取有利的责任划分,切忌盲目认责。小孩如果是或者在无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横穿马路,其父母有监护义务,监护责任未履行到位,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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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划分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复杂多样,在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之所以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比例,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只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应承担比行人更多的注意义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正义。 由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或者认定原则是贯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的法律适用原则。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在《》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在对此类事故划分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含行人横穿马路(违法)、车辆车速、车辆是否违法、驾驶员是否有驾驶证等等各种因素,并最大限度的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现场,通过这些来综合考虑以确定事故责任。一般来讲,如果驾驶员无违法情形,仅仅是受害者横穿马路造成的,则事故的大部分责任应当是由行人承担。当然这只是在现有情况下的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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