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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表明的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不表明债务人和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具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表明的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1、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2、连带共同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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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不同 (1)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有约定的保证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无确定的保证份额; 2.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关系 (1)按份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有约定,债权人只能在其保证份额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保证人只在其份额内承担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无约定,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额权利,即任何一个保证人都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且保证人之间是连带关系; (1)按份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2)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对债务人不能完全追偿的部分,各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1、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共同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不同 (1)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有约定的保证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无确定的保证份额; 2.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关系 (1)按份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有约定,债权人只能在其保证份额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保证人只在其份额内承担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无约定,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额权利,即任何一个保证人都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且保证人之间是连带关系; (1)按份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2)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对债务人不能完全追偿的部分,各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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