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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探望权权的行使方式、期限等相关事宜。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男方离婚后探视孩子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或者法院判决的时间行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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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有权随时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挠。二、女方对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双方均应尊重孩子意见。三、男方可以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每次探视时间可达到36小时,男方有权把孩子带回自己的住所居住,女方应积极配合。孩子每年寒暑假应有一半时间与父亲共同生活。四、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为了顺利实施,男方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拒绝。五、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女儿,如果男方要带女儿离家,必须提前告知女方并征得女方的同意。男方保证平均每周跟女儿共处至少三个小时的时间。
的相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综上所述,探视权是离婚时约定好了的或者是离婚时的判定内容,只要双方协商好,判决通过了对探视权的申请,女方是有探视权的。但如果女方在拥有探视权后遭到男方拒绝女方对孩子的探视,此时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保障探视权。
对于对子女的探望权,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此作出约定,但是双方如果在协议或者诉讼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那么,作为另一方可以再对探望权重新起诉对探望权作出主张。一方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一方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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