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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
死刑复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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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死刑审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作出审批或者不审批死刑的裁定。对不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审判或者改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审查死刑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死刑审查结果。
改判的情况有两种: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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