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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于(时间)委托(委托人或单位)申请购买了(产品名称),由于(概述问题),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现申请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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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免责条件是存在着未使用的抗辩和合法来源的抗辩,未使用抗辩,它主要就是指在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时候,当事人所拥有的这样的商标权利已经搁置了,三年没有实际的进行使用,那么就可以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免责的事由。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两种。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解释,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标侵权免责的法定要件是:一是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二是能有效证明销售的商品是合法获得的;第三,如实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经销商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免予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必须具备3个基本条件: 一是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 二是能有效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 三是如实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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