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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向建设地点所在省区的建设部举报。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设项目违法发包、分包、挂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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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法律依据:《建筑法》。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违法分包、分包等行为向建设地所在省、自治区建设部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分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部分再分包;(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七)劳务分包单位除劳务运营费用外,还计算主要建材、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八)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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