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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赔偿一般先由当事人就事故赔偿达成协商的,可以自行处理赔偿事宜,无需申请,但需要制作协议书。但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申请调解的,应当...
医疗事故赔偿一般先由当事人就事故赔偿达成协商的,可以自行处理赔偿事宜,无需申请,但需要制作协议书。但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申请调解的,应当向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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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医疗事故索赔申请所需资料:1、索赔申请书2、有关证明资料,如个人身份证、病历、就诊资料、住院资料等3、条例规定的其他资料2、机构审查争议处理机构按条例审查患者申请,1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资料所的手续或调停等。3、受理通知纠纷处理机构不接受书面通知申请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材料交付从受理决定之日起5天内,将相关资料交给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书面通知申请人。5、医学会鉴定由市医学会按条例组织专家鉴定,市卫生局审查鉴定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六.双方调停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停委托书,按照自愿原则和条例调停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一般由患者准备相关材料到院方索赔,双方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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