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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货款而未获发运商品,从民事法律层面上来看,这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构成金融诈骗犯罪,则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其所实施的具...
首先需要澄清一点,故意欺骗并不等同于典型的诈骗罪行。通常情况下,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可能由于其本身性质而不成为刑事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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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莒县一位当事人、因借贷关系,该我钱拒不还钱,聘雇一位律师、律师只把诉状交到法院就不管了、要两千元的费用吗、且还不给发票、诉状是我自写的,欠债7万元,要费2080元!诉状到法院就完成了吗!?至16年2、17号、我问他、说“我办完了、以后你自己办!”这是否是欺诈、该投诉到何部门?是莒县东方慧律师所张立坚所办之事、否为欺诈行为、何不吊销执照、让它长期再此坑人吗这就是莒县人的耻辱、是否属于欺诈行为可否投诉?请明示、
针对商品房这一独特商品,考虑到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以及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将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归类为“欺诈行为”,而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以下是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的情况: 1. 在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当作合格或优质房屋进行销售的。 2. 在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谋取暴利的。 3. 将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 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 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 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 通过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交付房屋后,如果发现实际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应根据面积误差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要看双方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开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为分界线。1、在3%不支持购房者解除合同、退房的请求。2、超出3%如购房者要求解约、退房、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应予以支持。3、超出3%是的,如果购房者不选择退房,接受房屋的情况有两种。如果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3%内部由购房者补差价,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实际面积最终小于约定面积,那么3%以内出卖人退房款差额超过3%出卖人双倍退款。上述规定中的双倍返还等法定处理方式是对开发商的惩罚性赔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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