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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价值超过1000元至3000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如果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的立案标准是一致的。盗窃未遂的,说明行为人没有因意识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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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超过3000元的,是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价值3万元至10万元的,为巨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为数额特别大。(2)情节标准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三)量刑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处罚金在1000元以上盗窃金额的2倍以下;没有盗窃金额或者盗窃金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一是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显然是针对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而言的。盗窃未遂定罪的前提,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对什么是“情节严重”,1998年《解释》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 二是1998年《解释》与1984年《解答》相比,删除了银行金库、博物馆的列举规定,进而比1984年《解答》中有关盗窃未遂定罪的条件放宽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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