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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
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界定有所变化。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被做了大大地拓展。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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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书。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若是公司拒绝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做出限制,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无以下情形即可: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那么,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东有查阅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是质询等等。 当股东知情权被侵犯时,股东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是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起诉以后,举证责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担,比如公司应当就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不具有正当目的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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