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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转移程序如下:(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离开原单位时,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等你再次参保缴费后,在新的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出具原参保地的《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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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转移的程序(1)失业保险转移的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失业保险转移的办理程序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3)失业保险转移的办理时限受理当日内办结。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具体转移手续流程如下:1、联系前用人单位的人事,要求对参保人做出社保减员申报操作;2、准备资料,本人或代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去转出地的社保中心办理转出业务;3、接收地办理转入手续,社保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生成联系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到办结。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由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个人跨区域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随本人转移,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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