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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构成与认定 网络犯罪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将其中部分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刑法理论界对该类犯罪行为也早有探讨。但不论已有的理论成果或现行刑法规定更多的是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网络问题却少有专门探讨。在计算机科学上,计算机网络毕竟不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差别。 1994年2月18号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由此可见,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作为信息载体的系统。例如,一台计算机出厂时,只要已安装程序文件或应用文件,并具有信息处理功能,即构成一定信息系统,但由于未投入使用,没有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因而不能称为“人机系统”,其信息安全当然不受上述条例保护,更不受刑法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为您提供一份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的模板,希望对你有帮助。 被告人汤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6)虹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汤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汤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谢燕代理审判员戚润华人民陪审员翁亚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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