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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可以拿到孩子的抚养权。乙肝不属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因此是不能够剥夺争取抚养子女的权利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
1、存在长期的家庭暴力的,可以请求要求精神赔偿的,只是偶尔吵闹,没有造成伤害的,一般没有精神赔偿的; 2、探望权由法官根据相应的情况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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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乙肝的免疫和治疗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通过积极的治疗和正确的预防,与乙肝患者生活在一起,其健康不一定受到威胁。如果不能证明乙肝病情严重,传染性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2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乙型肝炎患者不属于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剥夺其抚养子女的权利。
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结婚、生育、就业、升学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限制。乙型肝炎虽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其传染性不能一概而论,患者受到的感染程度不同,处于不同的病程阶段,治疗及恢复程度不同均能影响到传染性的强弱程度。乙肝患者并不一定都有较强的传染性。乙肝传染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病毒在体内复制的活跃程度。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对于乙肝的免疫和治疗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通过积极的治疗和正确的预防,与患有乙肝的人共同生活,其身体健康并不一定受到威胁。如果不能证实原告患乙肝且病情严重,具有较强传染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乙肝患者不属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剥夺其抚养子女的权利。
如果女方有乙肝离婚,获得监护权的可能性很小,因为乙肝是传染病之一,孩子在成年前身体各方面的抵抗力和免疫力都很低。虽然乙肝有科学的阻断和预防感染的方法,但在这种情况下,监护权很有可能被判给父亲。关于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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