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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交通警察可以对肇事者作何处罚,吊销驾驶证的法定情形

2022-03-03
第九条:交通肇事后,交通警察有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职权对肇事者做出暂扣驾驶证或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1)驾驶人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次以上的。如果驾驶人在一年内有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交通警察有权吊销行为人的驾驶资格证。(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交通警察有权吊销驾驶资格证。(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5)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交通警察有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7)使用他人驾驶证的;(8)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管部门在做出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时,应当向肇事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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