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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托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一)委托书编号;(二)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时间;(三)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四)鉴定机构全称;(五)鉴定有关案(事)件的名称或者案件编号;(六)案(事)件情况摘要和原鉴定情况;(七)送检的检材、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及提取方法等情况;(八)鉴定要求;(九)委托鉴定单位的诚信声明;(十)委托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其他必要的内容。《鉴定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鉴定单位的印章。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本机构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鉴定。鉴定机构聘请本机构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鉴定,应当经主办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制作《鉴定聘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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