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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人,如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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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如下:1。具体性。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2、强制性。三、有限制。它属于行政限制,而不是行政赋权。四、具有预防性。5、临时性和紧急性。6、属性和独立性的结合。7、非制裁性。8、可诉性和法律性。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如下: 1.具有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限制性。它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 4.具有预防性。 5.具有临时性、应急性。 6.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 7.具有非制裁性。 8.具有可诉性和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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