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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要给抚养费,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离婚的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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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判给另一方需要给抚养费的,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孩子的抚养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愿协商,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现实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一旦改变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双方的经济能力如何、是否方便实际照顾孩子、自己的父母是否有条件帮助照看孩子、是否有利于教育孩子、有无可能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的恶习或嗜好等,并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洛河赋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充分维护孩子利益,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虽然这些作为抚养费的财产仍要由孩子的监护人管理,表面看来与前一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相同,但实质却大相径庭。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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