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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
分户的条件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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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因此,符合以上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 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因此,符合以上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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