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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收养家庭评估加分的法律是:第六条收养评估工作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有开展政府部门委托的收养评估项目经验; (四)聘有6名以上从事评估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担收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社会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1年以上;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儿童)教育学、儿童护理学、儿童医学、儿童心理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与本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婚姻家庭咨询师职业资格,且从事婚姻家庭咨询工作2年以上; (五)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且从事心理咨询工作2年以上; (六)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服务或诉讼2年以上; (七)从事婚姻家庭类审判工作2年以上; (八)担任人民调解员,从事婚姻家庭类事务调解工作2年以上; (九)从事其他与婚姻、家庭或儿童相关行业2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九条收养评估机构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推荐,省级民政部门认定。省级民政部门建立收养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信息库。 第三方评估机构由收养登记机关随机选定。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从收养评估人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本单位2名评估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并指定组长。至少有1名评估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条件之一。 第十条收养评估进行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离岗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随机抽取其他评估人员替补参与评估,已开展的收养评估工作继续有效。
我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 第四条 第三项、 第五条 第三项、 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第二款: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 第四条 第三项、 第五条 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下面为你解答收养评估主要评估哪些方面这个问题收养评估员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民法典》及《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收养意愿家庭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收养意愿人决定收养子女的原因和目的 (二)收养意愿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相处,是否有家庭责任感,是否有婚变史 (四)有无(非)婚生子女,是否与收养意愿人同住 (五)收养意愿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 (六)收养意愿人的经济收入、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情况 (七)有无犯罪记录。收养意愿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 (八)收养意愿人目前居住的住宅条件,居住房屋的面积,被收养人的居住场所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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