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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制证信息上传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
居住证的积分的申请可以登录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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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1、办理人到受理点填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2、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和打印受理回执; 3、制证部门制作居住证; 4、办理人凭受理回执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办理条件: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所需材料:1、填好的《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2、办理人或其他有效明原件或复印件;3、办理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4、居住地址证明; 5、劳动就业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3、本人近期相片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二)办理《居住证》所需资料除提供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以下条件之一相符的相应证明材料。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1)劳动合同;(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提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营业执照的副本。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1)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证明)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4、符合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提供: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符合市落户条件的证明。5、《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提供:(1)申领人父母的《居住证》;(2)亲属关系证明(含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判决书、裁决书等证件或法律文书)
1、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或单位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工作单位已经发生变化的,持证人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2、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点击“提交申请”按钮。3、申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需提供书面材料;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对应居住证积分标准,用人单位将相应的积分申请个人书面材料和打印的《积分申请表》递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4、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5、受理点调阅申请人档案,调档后,进入审核程序。6、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7、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或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积分通知书》。单位和申请人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持证人超过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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