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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因此,当发生错案的时候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无罪,就能够消除犯罪记录。这对于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需要根据这样的规定进行办理,才能消除自己的错案案底。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在起诉解决。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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