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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出申请。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内,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第二、受理审核。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及有关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及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第三、停业处理。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发票已缴销,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报领导批准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
歇业即停止经营、停止营业指公司因某种原因关闭。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公司停业无需办理停业手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需要办理注销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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